金政發〔2020〕56號
縣各相關單位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五十八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二十條等規定,決定收回以下3宗共計66688.26平方米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(具體位置見收回紅線圖)。
1. 因規劃調整,擬占用金湖縣國有資產經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新民路西側、清河路南側〔金國用(2011)第7706號〕部分國有出讓土地,面積為21434.26平方米。
2. 因規劃調整,擬占用金湖縣國有資產經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位于人民南路西側、工三路南側〔蘇(2017)金湖縣不動產權第0010012號〕的國有出讓土地,面積36328平方米。
3. 受疫情影響,江蘇鈺欽石油機械有限公司無法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(合同編號:3208312019CR0097)約定投資?,F同意收回位于黎城鎮九里創業點國有出讓土地,面積為8926平方米。
待補償全部到位后,上述3宗國有土地原使用權隨之失效。
金湖縣人民政府
2020年8月27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金政發〔2020〕56號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.doc